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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密关系与法律——艾滋病感染者性伴及配偶告知义务的反思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LGBT权促会 Author 同志平等权益促进会
编者按
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下简称《条例》),对于争议已久的HIV(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告知问题在第二十二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详见:感染艾滋病毒后,医生有权告诉患者配偶?云南立法惹争议)
该条例公布后,引起了舆论热议。目前我国HIV检测实行的是自愿检测制度,且在“U=U”(即“持续测不到=不具有传染性”,指的是按规定服药治疗的HIV感染者,达到病毒载量检测不到,就能保持健康,并且没有将病毒传染给性伴侣的风险)理念逐渐推行的当下,《条例》的推出是否会加重对HIV感染者的社会歧视,法律上该如何评价《条例》?本文试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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